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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加强县城城区散装物料及渣土车辆运输管理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qq641667680
    2017-03-22 08:58:15   转载

    涿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县城城区散装物料及渣土车辆

    运输管理的通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治理散装物料及渣土运输车辆、施工、沙场、煤炭等企业扬尘污染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市容市貌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对县城城区运输散装物料及渣土车辆、施工工程现场、商砼站等经营业主通知如下:

        一、车辆管理

        规范渣土、沙石、商砼站、煤炭等运输车辆车牌号、准运证管理。为加强对单体运输车辆的监控,县住建局将核发散装物料及建筑垃圾准运证件,详细标注工地名称、施工单位、驾驶员、车牌号、有效日期、运输路线、倾倒地点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散装物料及建筑垃圾准运证件应放在驾驶室前台醒目位置,一车一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件办理程序:需要运输的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和交警大队对运输车辆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到县住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准运证件。

        二、渣土管理

        (一)建筑工地管理。县住建局要对城区内施工工地进行严格管理,工地土方开挖运输前,由住建局对工程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住建局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地出入口硬化和车辆冲洗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建设单位签订责任状。凡施工工地未签订责任状、工地出入口未硬化和未设车辆冲洗设备的,一律不予许可审批散装物料及建筑垃圾运输手续。对反复督促催告拒不整改、未达标和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地依法严格予以处罚。对暂不具备封闭作业的路桥施工工地,要加强动态巡查监管,督促施工方落实好清扫保洁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洁。对未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县住建局将依法停止该单位工程施工。

        (二)渣土、沙石、煤炭、商砼车辆运输过程管理。渣土、沙石、煤炭、商砼等车辆运输须经交警验收后到县住建局环卫处办理准运证件方可上道运输,同时要严格按照交警、住建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规范运营。对无手续、未按规定密闭处理或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运输车辆,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环卫处将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管理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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